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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受理一起王某因购买的手镯与实际质量品级不符而起诉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要求家乐福退货,并按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2005年3月17日,王某在北京丰台家乐福马连道分店内的珠宝专柜,看中了一只标价36800元的A货翡翠手镯,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以6000元的价格和家乐福假一罚十的条件达成协议之后,花6000元买下了这只翡翠手镯。但买回手镯后,王某就觉得该手镯有些掉色,于是就请其他朋友进行鉴定,大家均认为该手镯不是A货。为进一步确定该手镯的质量品级,王某于2005年7月3日拿着该手镯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求复检,经鉴定,检验人员口头告知该货并非A货而是处理品。
对于王某的起诉,被告家乐福认为,王某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该商品的出卖方为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福地通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并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是在家乐福马连道店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王某认为,她是在家乐福购买的东西,收据盖有家乐福的印章。所以,王某坚持起诉家乐福。王某还认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与她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