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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纺织服装产品的“国籍”问题

 
      2005-9-1 11:15:25
 
    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各成员方的产品在进入另一成员方时,要依据其原产地考虑是否给予该产品优惠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特定优惠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配额等。随着生产的日益国际化,一个产品往往用到多个国家的原材料以及各种零部件,或者是在多国进行加工。因此,确认种‘多国产品’的‘国籍’成为国际贸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各国管理贸易的政策工具中,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始终被视为一项重要措施。WTO和世界海关组织(WCO)均制定了有关原产地问题的多边规则。而随着2005年服装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取消,各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服装企业及消费者利益,对纺织品服装进出口的原产地规则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国内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何谓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实际是指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 
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扩大,货物国籍的判断变得越来越困难,于是出现了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货物的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加工地。由于各国在关税及其他贸易措施方面仍存在着差别待遇,货物原产地是决定是否享受一定关税待遇的重要根据。特别是在采取进出口配额、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贸易制裁、卫生防疫管理、外汇管理等贸易措施的国家中,必须准确地判断货物的原产地,其所采取的贸易措施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纺织服装业原产地规则有两种标准:即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完全原产地.规则是指不含有任何国外原材料、部件或劳务、生产过程自始至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成。该标准为各国所接受,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其适应范围有限。 
    部分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扩大,一个产品的生产、制造经常需要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确定原产地则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一标准来源于美国,其内涵是要求一国必须对某一产品进行充分的加工制造,使这个产品的特性、特征、用途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但在实践中,这一笼统的标准不能完全准确地确定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的原产地,因而各国在运用这一标准时会进一步细化。具体标准包括税目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 
    (1)税目改变标准,是指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或加工,在特定的附有清单的商品 
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视作已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关税税目的统一。 
    (2)加工工序标准,其做法是制定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过程并符合清单 
要求的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这一方法的缺陷是清单的制定往往是艰巨而耗时的工作。 
    (3)从价百分比标准,即按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物本身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这一方法的缺点是世界原材料价格和汇率波动时,容易造成这种标准的偏离,而且各国对于商品成本的核算方法不易达成一致。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是怎样确定的? 
 
    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各成员方的产品在进入另一成员方时,要依据其原产地考虑是否给予该产品优惠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特定优惠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配额等。而随着生产的日益国际化,一个产品往往用到多个国家的原材料以及各种零部件,或者是在多国进行加工。因此,确认种‘多国产品’的‘国籍’成为国际贸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美国纺织服装业原产地规则 
    1996年7月1日美国生效了新的“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新的规则与WTO的《乌拉圭回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该规则主要以“税则分类的变化”为基础来确定原产地。 
    用针织成型的部件做成的服装是以这些部件的制造国作为原产地: 
    1)面料的原产地一律为该织物的生产国,而不管其是否在另外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染色、印花或其他后整理加工;家具织物及其他纺织制成品是以做成这些产品的织物的生产国作为原产地,而不管该织物在另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复杂的缝制。 
    2)对于HS63章的部分制成品(床上用品、桌布、帐篷、装饰品等)是以做成这些产品的织物的生产国作为原产地,而不管该织物在另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的染色、印花或其他后整理加工以及经过多么复杂的缝制过程。 
    3)对于成衣,在旧规则,原产地被确定为缝制地或简单加工地,对于完整的成衣,缝制地便为原产地,对于流水线加工,裁剪地则为原产地。新规则原产地的确认与主要的装配加工无关,一概将最后缝制国作为原产地。 
    2000年5月美国总统签署修正案,对1996年7月1日执行的原产地标准作了如下修正: 
    1)料按照海关HTS协调码,分成丝、棉、化纤或植物纤维,它们经过生产、制造,其原产地是以面料的染色、印花以及另外两道或两道以上工序(漂白、欲缩、起绒、永久凹凸处理、蒸煮、波纹轧光处理、永久硬挺处理、涂层处理等)的加工地构成面料的原产地,这等于恢复到1984年发布的原产地规则。 
    2)对于HTS协调码6617.10等14个税则号的商品的原产地也是以染色、印花及另外两道或两道以上工序的加工地构成上述商品的原产地。 
    ●北美自由贸易区纺织服装业原产地规则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生效。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三国间没有设立共同关税。为防止非成员国生产的商品通过关税较低的成员国免税转口到关税较高的成员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制定有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但由于三国的经济日益全球化,因此其生产过程难免有一定的跨地区成分,为此,协定允许该地区产品可有一定的区外附加值的含量。NAFTA中具体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包括: 
    1)纤维后原产地,指受惠产品从原料起必须全部产自北美国家。棉和人造短纤维纱、缝纫线、部分制成品(如人造纤维套衫等等)适用于此标准。 
    2)纺纱后原产地,指受惠产品从纺纱开始至产品完成的各道工序必须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大多数纺织品包括家用纺织品、针织品和成衣都以此标准判断是否受惠。 
    3)织布后原产地,指受惠产品的织物必须全部产自北美国家。只有极少少数产品采用此标准,如纯棉和人造纤维旅行袋、手提袋、涂层织物。 
    ●欧盟纺织服装业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 
    欧盟对加工贸易的非优惠原产地的确定标准是按进行最后一道加工工序的国家来确定 
原产地,具体的条件如下:有实质性的;有经济价值;在以及由此设备的企业加工生产;加工所得产品是一种新产品或者呈现出深加工程度。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规则是以取得新的税则分类或经过必要的加工程序来判别。但当具体产品的加工发生地不是一个国家时,判定标准则采用纺纱前原产地或织布前原产地。而不以上述基本原则作为根本依据。由于初加工国生产的纺织品出口到发达进口国要受到严格的数量限制,这样的规则损害的是初加工国的利益。 
    欧盟在1968年6月颁布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货物原产地共同概念定义条例》(下称《条例》)中,对于货物的原产地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旨在消除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得以实施共同的海关税则。《条例》规定: 
    1)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制造的产品视该生产、制造国为其原产地;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所得的产品,视“最后一个进行了经济上可以被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其原产地”。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欧盟各成员视为一个统一的领土范围。 
    欧盟内部纺织品出口加工后复进口,其原产地认定为加工国,但对双方协定的数量限制和监督机制不发生实际影响。但是若从第三国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口到欧盟,就会对双边协定产生影响。 
    ●韩国 
    韩国2001年1月试行的原产地标准是以分类别、主要以工艺流程为标准。 
    按照原标准,将纺织品服装分成若干类,分门别类地将主要工艺流程完成国视为原产地。例如以裁剪、缝制、工艺为主制成的产品(如衬衫、西服等),以裁剪国为原产地;针织品(如袜子等)以针织国为原产地;将针织品进行缝制的产品(如毛衣等)以缝制国为原产地;扁平制品(如毛巾等)以纺织国为原产地;刺绣产产品(如刺绣围巾等)以刺绣国(刺绣流程的附加值超过原料的50%以上的),或织造纺织国(刺绣流程的附加值不满原料的50%的)为原产地。在韩国面料裁剪、海外缝纫加工的服装重新进口韩国时,其原产地可视为“韩国制造”。2004年11月27日韩国产业资源部举行听证会,将服装原产地标准由现行的“裁剪地”改为“缝纫地”。 
 
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1.直接损害了中国这样的服装加工型国家的利益,改成缝合地后,服装加工再出口也同样占用了中国的有限的配额。1996年美国新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生效,将1984年的‘裁剪地’标准改为‘缝制地’标准,极大的限制了中国那些通过‘香港裁剪——中国大陆缝制’的分工模式制作的服装的出口。但事实上,在美国1996年新的原产地规则实施以来,其对来自以色列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判定仍采用‘裁剪地’标准。 
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而且其指向非常明显,主要针对中国和一些发展中的亚洲出口加工国。如韩国进口中国的坯布经印染整理后出口到美国,因原产地判定为中国,而要使用中国的配额。这一规则的实施直接损害了加工型和转口贸易型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尤其是对中国的面料和服装出口产生了直接影响。而没有输美配额限制的发达国家则不受影响,美国本土纺织服装企业受到了此规则的庇护。 
    2.美国的原产地规则通过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以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纺织品服装协定使中国在世界上的服装纺织品的竞争地位受到严峻的挑战。由于新原产地规则的影响,1996年上半年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中,中国已从上年同期的第一位降至第三位,其中美国纺织品进口中,中国由第二位退居到第四位,整个亚洲纺织品在美国市场份额正急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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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不仅对美国本土上、中游纺织产业是一个福音,也将促使北美形成以美国为前道生产基地,以墨西哥为后道产品加工基地的区域性分工格局。 
    1994年,美国和墨西哥贸易额增长均高达20%以上,美国、加拿大的增长也在10%以上。1995年,墨西哥输美的纺织品服装增长高达50%以上,其中服装的增长率更高达70%以上。 
    1996年,墨西哥已成为美国配额纺织品服装的第一大供应商。在美国从墨西哥和加拿大进口的纺织品和成衣中,约90%受惠与NAFTA。到目前为止,墨西哥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服装仍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且美国纺织品对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出口正在增加,2000年上半年,美国对墨西哥纺织品出口的增长率达到48%。目前,在墨西哥输美的成衣中,极少用北美以外的面料,使美国的纺织工业成为直接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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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务部 
 
    除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外,美国还与加勒比国家、越南以及拉美等签订了纺织品制品服装协议,给予这些国家零关税、零配额的优惠,这样使越南成为未来纺织品出口的“未来之星”,同时印度也宣称在2010年纺织品服装出口达到500亿。 
    ●欧盟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欧盟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中国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仍然存在配额限制,原产地规则将缝合地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服装加工也占用了配额。 
    2.根据原产地规定,原来与中国有纺织品服装贸易的欧盟新加入的成员,转为欧盟成员内部贸易。 
    3.按照原产地规定,要想获得欧盟优惠关税,家纺产品、成衣等在织布后所有工序必须都在欧盟内部完成,这样势必对中国国内的加工、染色等企业不利。 
    ●韩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按照现行的标准,不管产品特性如何,只要最后一道工序(即使是最简单的工序)改变了HS六位编码,原产地就会变更。以湿方巾为例,以前中国厂商在朝鲜进行简单加工,以朝鲜产湿方巾的名义对韩国出口,并享受零关税。新规则将视之为中国产地。此次修改使中国在朝鲜进行加工,向韩国出口的纺织品受到很大影响。 
 
中国纺织服装业应采取的对策 
 
    2005年,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取消进口数量限制,这对中国这样的一个纺织品出口大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在后配额时代以及2005年以后在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做得更好,是值得众多中国的纺织服装企业考虑的问题。以下是针对纺织品服装企业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几个对策: 
    1.到第三国带料加工,取得该国的“国籍”,充分利用进口国对第三国的优惠政策。 
    2.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服装最好利用欧盟成员国的纺织品原材料,加工后再出口到欧盟,这样虽然原产地是中国,但是不会占用中国的配额。 
    3.出口到美国的家用纺织品、针织品、成衣等,从纺纱开始至产品完成的各道工序必须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这样就能获得关税优惠。 
    4.强化纺织服装业的出口竞争力,在后配额时代以及2005年以后,国内服装纺织企业都应该把注意力把放在提高产品附加值上面,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通过技术更新、结构调整、人员培养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产品升级。适当控制纺织服装的出口,以免被美国、欧盟等通过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实施保障措施、反倾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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